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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春发、陈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1381民申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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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81民申11号
  • 案件名称

    胡春发、陈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胡春发;陈超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81民申1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胡春发,男,194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北票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陈超,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褚自明(陈超母亲),女,1962年11月24日出生,满族,退休工人,住北票市。再审申请人胡春发因与被申请人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2021)辽1381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胡春发申请再审称,再审被申请人陈超借我50000元的欠条我放在台吉新城287号楼3单元603室闲房的办公桌里,此房,再审被申请人陈超的母亲褚自明有钥匙。因此欠条被盗窃。陈超写的欠条被褚自明盗去,叫别人照着原欠条仿写一份假欠条,放回原处。法庭按着此假欠款条判决是错误的,应查出假欠条的来龙去脉,保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陈超辩称,2015年2月,我母亲褚自明,用我毓水蓬莱楼房房照做抵押,向胡春发借贷款5万元,并在欠条中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期限。并约定到期如不能还清欠款,胡春发有权将此房出售抵账。2016年6月,我母亲褚自明还清了胡春发的欠款后,拿回了房照和欠条,欠条被我母亲毁掉。2021年1月4日,胡春发将我告上了法庭,在庭审时,胡春发拿出了欠条,我因还清了欠款,对胡春发出示的欠条中的签名,不是我所签字,因此向法庭申请对欠条中的签名做了笔迹鉴定。鉴定结果为欠条中的签名不是我所写。现在胡春发以我母亲褚自明有其闲房钥匙盗窃欠条为由,把我们又告上了法庭。我现在向法庭说明的是,当初借款时,双方有明确规定:(1)如到期不能还清欠款,胡春发有权卖房对账,因房照抵押给了胡春发。(2)房照和欠条是在一起的,如还不清欠款,是抽不回房照和欠条的。(3)假如房照在胡春发手中,胡春发可以理直气壮卖房与我清账。正因为如此,我按借款约定还清欠款抽回了房照和欠条,以上我说的都是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胡春发申请再审称“再审被申请人陈超借我50000元的欠条我放在台吉新城287号楼3单元603室闲房的办公桌里,此房,再审被申请人陈超的母亲褚自明有钥匙。因此欠条被盗窃。陈超写的欠条被褚自明盗去,叫别人照着原欠条仿写一份假欠条,放回原处。法庭按照此假欠款条判决是错误的,应查出假欠条的来龙去脉,保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是陈超对胡春发的说法不予认可,且胡春发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对其陈述的事实予以证明,因此,对胡春发的说法,本院不予认定。现陈超辩称已偿还清胡春发的借款,胡春发又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陈超仍欠其借款,故原审判决驳回原告胡春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判决驳回胡春发的诉讼请求,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并无不当。胡春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春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傅国臣审判员  张洪伟审判员  李 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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