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徐某、徐增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24民初127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24民初1270号
  • 案件名称

    徐某、徐增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徐某;徐增祥
  • 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24民初1270号原告:徐某,女,2004年9月3日生,汉族,无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福德,系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徐增祥,男,1970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步达远镇大牛沟村六组。原告徐某与被告徐增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做出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故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但。审 判 长  何书军人民陪审员  金 凤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杨淮森书 记 员  潘孝春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