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徐增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24民初127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24民初1270号案件名称
徐某、徐增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徐某;徐增祥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24民初1270号原告:徐某,女,2004年9月3日生,汉族,无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福德,系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徐增祥,男,1970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步达远镇大牛沟村六组。原告徐某与被告徐增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做出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故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但。审 判 长 何书军人民陪审员 金 凤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杨淮森书 记 员 潘孝春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贵州省黎平县日升木业有限公司、吴在兴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2631执恢40号 下一篇 江苏钢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2021)苏1281破6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