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钢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2021)苏1281破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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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81破63-8号案件名称
江苏钢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兴化市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
破产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江苏钢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81破63-8号申请人:江苏钢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代表人:郭朱凤,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2021年5月28日,本院根据债权人中核(深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苏钢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流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1年8月26日,钢流公司管理人以钢流公司无资产,已严重资不抵债为由,申请本院终结钢流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院查明,钢流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668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冯元国,股东冯元国持股比例为70%,股东泰州协众网络技术服务部(普通合伙)持股比例为30%,住所地兴化市。钢流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无车承运)及仓储,物流业务流程管理服务、货运场站管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装卸搬运服务,车辆租赁(不含客运及陪驾业务),一般经济信息咨询(不含证券、期货和金融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电子计算机软件开发应用及技术服务,监控设备、电子产品、通信设备(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备)的销售与租赁,不锈钢制品、汽车用饰品、汽车零配件销售,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钢流公司为企业法人,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适格的破产主体;经管理人江苏钢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核查,钢流公司无任何资产。截至2021年8月4日,经调查、审查认定的债权总额为606579.82元,资不抵债606579.82元。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核实的钢流公司资产负债情况,钢流公司的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且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向本院申请宣告钢流公司破产并终结钢流公司的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江苏钢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江苏钢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唐昌国审 判 员 张国华审 判 员 邹小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黄 杨书 记 员 李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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