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3执569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3执5696号
  • 案件名称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高阳;安虹运
  • 案件缘由

    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3执5696号移送执行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安虹运,男,2001年1月28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高阳,男,2000年12月1日出生于吉林省,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安虹运、高阳刑事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的(2021)京0113刑初16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安虹运应缴纳罚金20000元,被执行人高阳应缴纳罚金2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依法受理并立案。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安虹运、高阳现在服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京0113刑初166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安虹运、高阳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有权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小丽审 判 员  单立勋审 判 员  李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方鸿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