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3执569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13执5696号案件名称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高阳;安虹运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3执5696号移送执行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安虹运,男,2001年1月28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高阳,男,2000年12月1日出生于吉林省,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安虹运、高阳刑事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的(2021)京0113刑初16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安虹运应缴纳罚金20000元,被执行人高阳应缴纳罚金2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依法受理并立案。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安虹运、高阳现在服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京0113刑初166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安虹运、高阳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有权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小丽审 判 员 单立勋审 判 员 李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方鸿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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