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皇诚金地商务酒店、城固县皇诚金地商务酒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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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977号案件名称
城固县皇诚金地商务酒店、城固县皇诚金地商务酒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城固县皇诚金地商务酒店;城固县皇诚金地商务酒店;张金玉;张金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722执977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执行人:城固县某某商务酒店,住所地:城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20817XXXXX6。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投资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城固县某某商务酒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的(2021)陕0722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114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因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查明的被执行人开立的银行账户依法采取了冻结措施,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城固县某某商务酒店因经营不善,已停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追加王某、张某某为被执行人,但尚未审查结束。经与申请人张某某谈话,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2执9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龙图 审 判 员 王志权 审 判 员 丁新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成岗 书 记 员 冯 鹤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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