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登忠、曹明强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25执1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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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25执1448号案件名称
郭登忠、曹明强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齐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郭登忠;曹明强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25执1448号申请执行人:郭登忠,男,汉族,1971年4月20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曹明强,男,汉族,1984年7月29日出生,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郭登忠与曹明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9180元,诉讼费25元,合计9205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曹明强涉案较多,名下无可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如发现财产线索,申请人有权随时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21)鲁1425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韩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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