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丁其东、华文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31执83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31执830号
  • 案件名称

    丁其东、华文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金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丁其东;华文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31执830号申请执行人:丁其东,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被执行人:华文军,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丁其东与华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的(2021)苏0831民初6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一、被告华文军欠原告丁其东货款38000元,分四期给付:1.2021年4月15日前给付8000元;2.2021年5月15日前给付8000元;3.2021年6月15日前给付11000元;4.2021年7月15日前给付11000元。二、原告丁其东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三、被告华文军如有一期未按期足额给付上述货款,则原告丁其东有权就被告华文军尚未给付的货款及放弃的利息(以被告华文军尚未给付的货款数额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华文军负担(此款原告丁其东已垫付,被告华文军于2021年4月15日前给付原告)。法律文书生效后,因义务人未主动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20000元,双方当事人就下余欠款签订了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虽然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因双方约定履行的时间较长,近期尚不能执行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苏0831民初6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在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 阳执行员 张满满执行员 陈政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笑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