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彬置业有限公司、王小风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03民初183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03民初1836号案件名称
陕西华彬置业有限公司、王小风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咸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陕西华彬置业有限公司;王小风;杨建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陵区支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403民初183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陵区支行。住所地:杨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982。负责人:刘云舟,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宏斌,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延君,该公司员工。被告:杨建科,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61040XXXX302162016。被告:王小风,女,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61040XXXX404022022。被告:陕西华彬置业有限公司开发。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4130625N。法定代表人:郑孝儒,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陵区支行与被告杨建科、王小风、陕西华彬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陵区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陵区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贾青素 二○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 乐 书 记 员 徐泽华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贵州众泰康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宝之林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581执保463号 下一篇 潘某、田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34民初16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