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众泰康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宝之林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581执保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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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执保463号案件名称
贵州众泰康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宝之林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贵州众泰康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宝之林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581执保463号贵州众泰康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宝之林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贵州众泰康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贵州宝之林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1)黔0581民初51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现将该执保案件办理情况通知如下:对通过本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的被申请人贵州宝之林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在37296.33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未足额保全。(实际保全:0.00元)本案现已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保全措施的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期满后需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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