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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夏某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0881执保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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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鄂0881执保435号
  • 案件名称

    夏某某、夏某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钟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夏某某;夏某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0881执保435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夏某某,女,194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被申请人:夏某,女,194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的(2021)鄂0881民初29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夏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夏某某于2021年9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夏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0元的冻结及其它相关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寇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余亚龙书 记 员  高 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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