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某、夏某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0881执保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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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0881执保435号案件名称
夏某某、夏某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钟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夏某某;夏某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0881执保435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夏某某,女,194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被申请人:夏某,女,194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的(2021)鄂0881民初29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夏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夏某某于2021年9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夏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0元的冻结及其它相关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寇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余亚龙书 记 员 高 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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