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易家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殷倩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7民初3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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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3655号案件名称
菏泽易家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殷倩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菏泽易家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殷倩楠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3655号 原告:殷倩楠,男,199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被告:菏泽易家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菏泽市单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MA3T14CB11。法定代表人:任师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倩楠诉被告菏泽易家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7日原告殷倩楠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倩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倩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6元,原告殷倩楠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王 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周梦梦书 记 员 黄晓庆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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