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祥东、王保国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23民初1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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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23民初1020号案件名称
李祥东、王保国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逊克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祥东;王保国;王春玲;王振东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23民初1020号原告:李祥东,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逊克县。被告:王保国,男,1971年12月2人出生,现住逊克县。被告:王春玲,女,1969年11月3日出生,现住逊克县。被告:王振东,男,1992年9月10日出生,现住逊克县。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保国、王春玲夫妻二人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3.要求被告王振东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及联系方式,不能联系到被告,且原告未能提交其他准确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本院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祥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退回原告李祥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德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晁明珠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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