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杨某等冯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444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502民初4445号
  •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杨某等冯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卫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杨某;冯某
  • 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444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卫市沙坡头区。        负责人:宋某1,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2,男,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杨某,女,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告:冯某,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与被告杨某、冯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同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飞飞二○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桂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