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杨某等冯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4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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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502民初4445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杨某等冯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卫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杨某;冯某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444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卫市沙坡头区。 负责人:宋某1,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2,男,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杨某,女,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告:冯某,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与被告杨某、冯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同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飞飞二○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桂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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