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刘生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4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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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81民初4283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刘生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刘生忠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4283号原告: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亲水大街与上海路交汇处银川万达中心公寓B座2楼。 法定代表人:熊海红,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军娥、王振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生忠,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被告刘生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元(已减半),由原告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哈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玺书记员 马翠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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