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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秀平、顾日玲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6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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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6541号
  • 案件名称

    郭秀平、顾日玲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郭秀平;顾日玲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6541号原告:郭秀平,女,194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顾日玲,女,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原告郭秀平诉被告顾日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2021年9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秀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秀平负担。审判长  郭永昌审判员  刘 蕃审判员  王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明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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