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秀平、顾日玲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6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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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6541号案件名称
郭秀平、顾日玲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郭秀平;顾日玲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6541号原告:郭秀平,女,194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顾日玲,女,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原告郭秀平诉被告顾日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2021年9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秀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秀平负担。审判长 郭永昌审判员 刘 蕃审判员 王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明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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