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金正钢板有限公司、章保存等与唐山立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董立学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7民初44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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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7民初4471号之一案件名称
唐山市金正钢板有限公司、章保存等与唐山立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董立学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唐山市金正钢板有限公司;章保存;郑明金;唐山立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董立学;唐秀玲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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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7民初4471号之一原告:唐山市金正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大街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章保存,职务:执行董事。原告:章保存,女,195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原告:郑明金,男,195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国丰,河北守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唐山立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董立学,职务:执行董事。被告:董立学,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被告:唐秀玲,女,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唐山市金正钢板有限公司、章保存、郑明金与唐山立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董立学、唐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唐山市金正钢板有限公司、章保存、郑明金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山市金正钢板有限公司、章保存、郑明金撤诉。案件受理费15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唐山市金正钢板有限公司、原告章保存、原告郑明金负担。审判员 韩军富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董艳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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