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志远、刘金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11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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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11933号案件名称
关志远、刘金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关志远;刘金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11933号原告:关志远,男,199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镇市。被告:刘金波,男,199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为内蒙古通辽市。原告关志远诉被告刘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沈阳市于洪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关志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艺宁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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