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文萍、罗文江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云2323执35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云2323执353号案件名称
丁文萍、罗文江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牟定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丁文萍;罗文江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云2323执353号申请执行人:丁文萍,女,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罗文江,男,1984年2月11日生,汉族。丁文萍与罗文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04746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文江向本院交了执行案款5000元,现被执行人罗文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丁文萍亦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建斌审判员 涂 敏审判员 张应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丽花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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