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恺毅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06执254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执2540号案件名称
颜恺毅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颜恺毅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06执2540号被执行人:颜恺毅(曾用名严士勇),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颜恺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连刑一初字第00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颜恺毅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进行调查,除被执行人主动交纳的100000元赔偿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财产刑执行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颜恺毅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财产刑内容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连刑一初字第00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颜恺毅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刘 健审 判 员 高 旭审 判 员 杨 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勤宇书 记 员 程竞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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