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井电源技术有限公司、四川顺为智联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6民初141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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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民初1413号之二案件名称
湖南大井电源技术有限公司、四川顺为智联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湖南大井电源技术有限公司;四川顺为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何原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6民初1413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大井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东湖村十二组衡山科学城红树林研发创新区B5栋及A5栋5楼。法定代表人:曹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云祺,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涛,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顺为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长白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谢培钦。被申请人:何原星,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大井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顺为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何原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2021)湘0406民初141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顺为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何原星银行存款324093.8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大井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顺为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何原星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大井电源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顺为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何原星银行存款324093.84元或相应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谢 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廖玉婷代理书记员 赵静岚 校 对 人:廖 玉 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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