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新福、青海阿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青海龙途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马福良、嘉祥县宣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2民初4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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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02民初4438号案件名称
马新福、青海阿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青海龙途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马福良、嘉祥县宣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马新福;青海阿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青海龙途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马福良;嘉祥县宣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2民初4438号原告:马新福(身份证号:XXX),男,回族,1971年8月24日出生,住青海省湟中县。 原告:青海阿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2MA7547J060),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七一东路****楼****。 法定代表人:孔双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海龙途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MA752F1C02),住所地:,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花园北街**pan> 法定代表人:马兴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马福良(身份证号:XXX),男,回族,1979年3月12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 被告:嘉祥县宣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570462442E),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祥酒厂路北300米327国道西pan> 法定代表人:张绍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65764117E),营业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4号楼4001-4010、4101-4110。 负责人:路文孝,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51791640Y),营业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29号1幢19层。 负责人:刘其森,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马新福、青海阿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青海龙途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福良、嘉祥县宣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马新福、青海阿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青海龙途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新福、青海阿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青海龙途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新福、青海阿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青海龙途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48元,退还原告马新福、青海阿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青海龙途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审判员 才让卓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李彦红书记员 李顺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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