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晓磊、榆林兴家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8民初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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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8民初961号案件名称
高晓磊、榆林兴家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高晓磊;榆林兴家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8民初961号 原告:榆林兴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佳县。法定代表人:张存林,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雄,男,199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榆阳区。被告:高晓磊,男,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兴家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晓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榆林兴家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兴家实业有限公司以被告高晓磊自动履行下欠物业费用为由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兴家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榆林兴家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建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峰序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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