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雷新喜、衡阳市雁峰区韵之道足浴城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恢93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恢9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雷新喜、衡阳市雁峰区韵之道足浴城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雷新喜;衡阳市雁峰区韵之道足浴城;向府成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恢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雷新喜,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南阳镇。被执行人衡阳市雁峰区韵之道足浴城,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仙姬巷8号。经营者向府成。被执行人向府成,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申请执行人雷新喜与被执行人衡阳市雁峰区韵之道足浴城、向府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406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衡阳市雁峰区韵之道足浴城、向府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雷新喜剩余欠款本息等合计人民币65698.52元。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依法重新立案恢复执行,2021年4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衡阳市雁峰区韵之道足浴城、向府成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衡阳市雁峰区韵之道足浴城、向府成均既未向本院申报其财产状况,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4月1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衡阳市雁峰区韵之道足浴城、向府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16日、7月23日、8月30日和9月26日四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衡阳市雁峰区韵之道足浴城、向府成在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相关财产登记部门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衡阳市雁峰区韵之道足浴城、向府成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9月13日,本院依法启动传统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衡阳市雁峰区韵之道足浴城、向府成在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房屋登记信息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立案执行标的65698.52元,未执行标的65698.52元。因被执行人衡阳市雁峰区韵之道足浴城、向府成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与申请执行人雷新喜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已知晓本案执行情况且表示对本案无新的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智审 判 员  肖爱国审 判 员  乔永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周拥军书 记 员  潘惠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