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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立财、颜世雪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521执恢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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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521执恢120号
  • 案件名称

    孙立财、颜世雪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孙立财;颜世雪;颜景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521执恢120号申请执行人:孙立财,男,1963年4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被执行人:颜世雪,女,1979年7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被执行人:颜景义,男,1952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本院在执行孙立财与颜世雪、颜景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9)吉0521民初152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颜景义、颜世雪于2019年12月20日前共同偿还孙立财借款2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共同偿还孙立财剩余借款3.68万元,共计5.68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0元,由颜景义、颜世雪共同负担。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立财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20日、6月10日、9月17日三次对被执行人颜世雪、颜景义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进行了总对总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本院前期查封了被执行人颜世雪所有的,登记在杨继成名下,位于通化县大安镇区住宅楼车库北10号,建筑面积22.33平方米车库一处。3.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颜世雪、颜景义送达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颜世雪、颜景义未履行报告财产的义务。4.本院依职权将颜世雪、颜景义限制高消费。5.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吉0521执恢13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颜世雪所有的,登记在杨继成名下,位于通化县大安镇区住宅楼车库北10号,所有权证号为吉房权通大字第403号,建筑面积22.33平方米车库,并在通化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经两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二次拍卖流拍价为人民币45,146.16元。申请执行人孙立财于2021年9月7日书面申请以二次拍卖流拍价45,146.16元接收上述财产抵偿债务。本院已裁定以物抵债。6.2021年9月17日,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孙立财,其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院认为,通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颜世雪、颜景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暂时不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521执恢12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宣金富审判员  丁秀男审判员  田博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明磊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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