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世青、宋健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8民初231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民初2316号案件名称
肖世青、宋健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肖世青;宋健安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8民初2316号 原告:宋建安,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旬阳县麻坪镇寨湾村1组。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7505115658。被告:肖世青,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旬阳县麻坪镇麻坪社区2组。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7501185632。原告宋建安与被告肖世青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宋建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宋建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高 静 书 记 员 李 潇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吴锦喜、罗时忠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921执642号 下一篇 杨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2923民初28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