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晓刚、祁晓刚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退6011(2021)陕0112执601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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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6011号之一案件名称
祁晓刚、祁晓刚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退6011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祁晓刚;祁晓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路支行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60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和路123号西安市检察院小区1幢1单元10101室、10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920694500P。负责人:张军玲,行长。被执行人:祁晓刚,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华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祁晓刚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2民初2669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44122.93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执行回案件款2305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现被执行人祁晓刚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足额互联网存款、无证券、无车辆,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但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处置。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举证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审 判 员 王 昆 审 判 员 别 致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范翠花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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