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李小妤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405执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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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405执851号案件名称
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李小妤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梧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李小妤;许少强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405执85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红岭路**第****102·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50543953358。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扬,男,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李小妤,女,1989年1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广西,住广西梧州市iv>被执行人:许少强,男,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住广西梧州市iv>本院在执行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与李小妤、许少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0405民初64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小妤、许少强应履行如下义务:一、李小妤、许少强应向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公共水电分摊、水电、供水泵电费分摊等费用合计7960.7元;二、李小妤、许少强应向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1月31日止为567.42元,从2021年2月1日起以7021.1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分段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承担案件受理费76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存款、证券、工商登记、车辆信息、不动产登记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创林审 判 员 吴志斌审 判 员 黄浩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谢廷耘书 记 员 梁月云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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