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熊纪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1533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153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熊纪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熊纪游;刘金南;熊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15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负责人:马红梅,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熊纪游,女,199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被执行人:刘金南,女,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被执行人:熊超,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与被执行人熊纪游、刘金南、熊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履行期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304民初21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军锋审 判 员  陈 璐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宋 铭代理书记员  贺麟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