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城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朱昌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81执1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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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执1191号案件名称
贵州黔城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朱昌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贵州黔城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朱昌省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81执1191号申请执行人贵州黔城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营业场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大道中段73号钢城花园L3栋1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6H8FFM3Q。负责人:周义,系贵州黔城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娅,女,1996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朱昌省,男,1994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贵州黔城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申请执行朱昌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昌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我院多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其名下无车辆登记,我院到盘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后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处了解到被执行人于申请执行人立案申请强制执行之后提起上诉,故该案执行依据文书未生效,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黔0281执119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胜审判员 胡 翔审判员 孙大禹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紫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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