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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精华、刘维勤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2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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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2914号
  • 案件名称

    曾精华、刘维勤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曾精华;刘维勤;张丽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2914号申请执行人曾精华,男,1969年01月0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刘维勤,男,1964年03月24日出生,苗族,户籍地湖南省怀化鹤城区。被执行人张丽华,女,1963年0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怀化鹤城区。本院执行在申请执行人曾精华与被执行人刘维勤民、张丽华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该案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202执291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振华审判员  汤长青审判员  沈玉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慧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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