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精华、刘维勤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291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2914号案件名称
曾精华、刘维勤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曾精华;刘维勤;张丽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2914号申请执行人曾精华,男,1969年01月0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刘维勤,男,1964年03月24日出生,苗族,户籍地湖南省怀化鹤城区。被执行人张丽华,女,1963年0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怀化鹤城区。本院执行在申请执行人曾精华与被执行人刘维勤民、张丽华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该案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202执291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振华审判员 汤长青审判员 沈玉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慧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0106执2878号 下一篇 贵州黔城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朱昌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81执1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