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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缪斯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区汇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92民初2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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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92民初2991号
  • 案件名称

    法国缪斯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区汇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法国缪斯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区汇金
  • 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92民初2991号原告:法国缪斯有限公司MUSICLIFELIMITED,住所地香港九龙湾常悦道18号富通中心21楼2105-09号。现任董事:RolandSergeHenriCAVILLE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宪,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晴,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汇金手机配件经销部,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建设西路2号(龙之梦大都汇一楼“潮品数码生活馆”)经营者:刘东阳。原告法国缪斯有限公司MUSICLIFELIMITED与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汇金手机配件经销部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法国缪斯有限公司MUSICLIFELIMITED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原告法国缪斯有限公司MUSICLIFELIMITED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汇金手机配件经销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法国缪斯有限公司MUSICLIFELIMITED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法国缪斯有限公司MUSICLIFELIMITED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法国缪斯有限公司MUSICLIFELIMITED承担。原告业已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人民币550元,剩余诉讼费人民币525元返还原告法国缪斯有限公司MUSICLIFELIMITED。审 判 长 林晓楠审 判 员 李卫国审 判 员 王守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雷雪冬书 记 员 曹 宇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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