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增印、李转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73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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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739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增印、李转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陈增印;李转玲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204执7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转玲,女性,1972年1月28日生,汉族,住铜川市新区。被执行人:陈增印,男性,1979年7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铜川市新区。本院在执行李转玲与陈增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2民终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增印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8000元、案件受理费600元、公告费1000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94元。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执行中查明:1.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相结合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保险理财产品等进行了查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陕BXXXXX号车辆,但因未能扣押到车辆,故未能处置。除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112.71元外(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3.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到位标的为1112.71元,未到位标的为借款16887.29元、案件受理费600元、公告费1000元,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费19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未缴纳)。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204执7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常连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岗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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