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秀华、田瑞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228民初1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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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8民初1171号案件名称
杨秀华、田瑞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杨秀华;田瑞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228民初1171号原告:杨秀华,女,1977年7月25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丹,湖南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瑞平,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原告杨秀华与被告田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秀华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被告田瑞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秀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田瑞平立即偿还杨秀华借款本金33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月息壹分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事实和理由:杨秀华与田瑞平系朋友关系,2014年8月13日田瑞平因承包工程缺少资金为由向杨秀华借款,杨秀华通过其丈夫唐利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支行账户以银行转账向田瑞平转账40万元,2017年4月7日田瑞平向杨秀华补签40万元的借条一份,上述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口头约定了借款利息按月息壹分计算。2019年2月3日田瑞平通过银行转账向杨秀华还款5万元,2020年9月10日田瑞平通过银行转账向杨秀华还款8000元,2021年2月10日田瑞平通过银行转账向杨秀华还款12000元,截止目前田瑞平仍欠杨秀华借款本金33万元。以上借款经杨秀华多次催收,至今分文未还。杨秀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田瑞平辩称,对于借钱与还款事实没有意见,但是利息是没有具体约定的。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杨秀华提交的证据7.电话录音资料,田瑞平质证认为对于欠款的事实没有意见,但没有就利息予以约定过。本院经审查认为,田瑞平对于约定利息当庭予以否认,并且此证据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此证据不能达到杨秀华的证明目的,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杨秀华与田瑞平系朋友关系,2014年8月13日田瑞平因承包工程缺少资金向杨秀华借款,杨秀华通过其丈夫唐利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支行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向田瑞平转账400000元,2017年4月7日,田瑞平向杨秀华书写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借到杨秀华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元),借款用途说明:通道工程款及私用,借款人田瑞平。2019年2月3日,田瑞平通过银行转账向杨秀华还款50000元;2020年9月10日,田瑞平通过微信转账向杨秀华还款8000元;2021年2月10日,田瑞平通过微信转账向杨秀华还款12000元,截止目前田瑞平仍欠杨秀华借款本金330000元。以上借款经杨秀华多次催收,至今分文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杨秀华、田瑞平之间的借贷往来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田瑞平借款后应当依约偿还借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杨秀华可随时要求田瑞平返还借款。故对于杨秀华要求田瑞平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杨秀华要求田瑞平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月息壹分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杨秀华于2021年7月13日提起诉讼之日可视为田瑞平逾期还款之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杨秀华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标准为年利率3.85%,而杨秀华要求逾期利息按月息壹分即年息12%计算,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故田瑞平应当自2021年7月13日起以借款本金3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限田瑞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秀华偿还借款本金330000元并自2021年7月13日起按年利率3.85%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田瑞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连周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姚慧群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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