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丹丹、清涧县春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30执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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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执445号案件名称
陈丹丹、清涧县春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陈丹丹;清涧县春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30执445号申请执行人陈丹丹与被执行人清涧县春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830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及案件受理费并交纳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向被执行人释明法律后果。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总对总将被执行人欠款划拨并兑现于申请人,现已全部兑现完毕。被执行人已履行该义务并交纳了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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