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林、浙江麒燕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恢69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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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恢694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林、浙江麒燕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陈林;浙江麒燕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赵晔;朱文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恢6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林,男,汉族,1982年8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执行人浙江麒燕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灯塔村(台州传化洲锽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赵晔。被执行人赵晔,男,汉族,1982年7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朱文明,男,汉族,1982年7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申请执行人陈林与被执行人浙江麒燕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赵晔、朱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湘0121民初15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麒燕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赵晔、朱文明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林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6日对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后,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朱文明银行存款28991元,被执行人赵晔名下号牌为桂B9Y1**保时捷卡宴3598CC越野车已在首执过程中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控制该车,故无法处置;同年8月9日、8月16日和8月26日,本院分别向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台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赵晔与案外人共有的位于台州市已在首执过程中予以轮候查封。2021年8月10日,本院委托当地法院在其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固定经济收入来源,亦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3日,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6日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6日,本案应执行标的为购车款160000元、利息51200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088元;本案受理费1767元和申请执行费2326.5元,以上共计228381.5元,已执行到位本金28991元,其余款项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现的房产、车辆,在客观上、法律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外审判员 唐昌新审判员 付建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盛正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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