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正同、桐梓县尧龙山镇酒店垭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2民初5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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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22民初5507号案件名称
唐正同、桐梓县尧龙山镇酒店垭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桐梓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唐正同;桐梓县尧龙山镇酒店垭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2民初5507号原告:唐正同,男,汉族,1944年9月5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平,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梓县尧龙山镇酒店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桐梓县。负责人:王永华,系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正同诉被告桐梓县尧龙山镇酒店垭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正同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正同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正同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唐正同负担。审 判 员 王 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鲜诗佳书 记 员 王维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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