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希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1322执恢455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执恢455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希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建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希峰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平县人民法院恢 复 执 行 通 知 书(中止执行后恢复执行用)(2021)辽1322执恢455号之一刘国栋: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作出(2009)建执字第00014号执行裁定,中止执行刘国栋与张希峰、王洪庆、赵子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当事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本院决定恢复(2009)建执字第00014号案件的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执行员 :王东辉书记员 :鲁嘉予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怡与陆惠萍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5执18240号 下一篇 唐正同、桐梓县尧龙山镇酒店垭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2民初55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