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怡与陆惠萍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5执18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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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执18240号案件名称
张怡与陆惠萍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怡;陆惠萍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5执18240号申请执行人:张怡,女,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天华,上海欣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陆惠萍,女,195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人张怡向本院提出的执行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办理,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开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工作。在执行(2020)沪0115民初79003号张怡与陆惠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发起第一次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询;2021年9月2日,发起第二次总对总网络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陆惠萍为多个案件的被执行人,其名下暂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轮候查封了其名下一处不动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发布限制消费令等制裁措施。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情况,有财产查询反馈表、工作记录、笔录等材料为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无实际执行到位债权,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制裁措施也继续生效。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经合议庭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5民初79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运所审 判 员 刘胥斌审 判 员 杨春月法官助理 张 博书 记 员 张 博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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