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湘一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怀化市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10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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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1075-2号案件名称
怀化市湘一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怀化市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怀化市湘一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怀化市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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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1075-2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市湘一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1栋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PQBL7XL。法定代表人:张昭卉。被执行人:怀化市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卢峰镇兴隆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65920795W。法定代表人:夏建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怀化市湘一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化市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的(2019)湘1202民初74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怀化市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怀化市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怀化市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主动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怀化市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开发的云海燕园有房产,因该房产是在建抵押,已被另案查封,本案已轮候查封,故暂时不能处置。被执行人怀化市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湖南溆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因该笔存款系保证金存款,本案已做冻结,暂不能扣划。被执行人怀化市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在中国银行无金融理财产品、在怀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无公积金存款、在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没有收益性保险。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9月15日以(2021)湘1202执1075号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了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限制,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了公布。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通过面对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告知了被执行人目前的财产状况(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以上情况并制作了约谈笔录,在卷佐证,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92231元等,该案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沈玉权审 判 员 汤长青审 判 员 赵振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彦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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