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委会、霍某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622民初3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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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622民初3257号案件名称
某村委会、霍某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肇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某村委会;霍某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22民初3257号原告:某村委会,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法定代表人:于某,男,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肇源县。被告:霍某,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原告某村委会与被告霍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某村委会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村委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村委会负担。审判员 高捍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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