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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委会、霍某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622民初3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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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622民初3257号
  • 案件名称

    某村委会、霍某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肇源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某村委会;霍某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22民初3257号原告:某村委会,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法定代表人:于某,男,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肇源县。被告:霍某,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原告某村委会与被告霍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某村委会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村委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村委会负担。审判员  高捍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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