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卜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204民初2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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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204民初2061号案件名称
董某某、卜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董某某;卜某某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204民初2061号原告:董某某,男,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网络公司销售,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卜某某,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刘一手火锅个体业主,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卜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傅治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佟思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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