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楠竹山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黎国胜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624民督16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624民督161号案件名称
湖南楠竹山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黎国胜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湖南楠竹山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黎国胜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24民督161号申请人:湖南楠竹山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湘阴县文星镇安邦华城芙蓉馨苑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6940285334。法定代表人:田亚波,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丽群,女,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独立,女,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黎国胜,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申请人湖南楠竹山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黎国胜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于2021年8月16日发出(2021)湘0624民督16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黎国胜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所欠物业费11,978元,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黎国胜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称湖南楠竹山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到期后,未续签物业管理合同,也未履行物业管理服务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尚待查清,属于应当终结督促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1)湘0624民督16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审判员 贺应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颜 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一)本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二)本解释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三)本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四)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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