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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华、黑河金泰硅镁冶炼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2执92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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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2执92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华、黑河金泰硅镁冶炼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张华;黑河金泰硅镁冶炼有限公司;丹东凯隆硅材料化工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2执9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华,女,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沈阳鹏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理,住丹东市元宝区。被执行人黑河金泰硅镁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黑大公路9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被执行人丹东凯隆硅材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甸镇台沟村。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华与被执行人黑河金泰硅镁冶炼有限公司、丹东凯隆硅材料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辽0602民初166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一、被告黑河金泰硅镁冶炼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前给付原告张华借款3507050元,并自2010年10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付利息。二、被告丹东凯隆硅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案件受理费34936元,减半收取17468元,由被告丹东凯隆硅材料化工有限公司、黑河金泰硅镁冶炼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先后多次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登记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查询,对未实现网络查控的财产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黑河金泰硅镁冶炼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黑河市××基础原材料加工区××室(不动产权证号:黑河市不动产权第0004538号)房屋一处,该房屋已经被另案查封,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2021)辽0602执924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黑河金泰硅镁冶炼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黑河市××基础原材料加工区××室(不动产权证号:黑河市不动产权第0004538号)房屋,期限为三年。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信息表示认可,并表示其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通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款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602执92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明*审 判 员  齐国峰人民陪审员  胡 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倩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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