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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辉、杨心愿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7)鲁1422执26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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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7)鲁1422执26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辉、杨心愿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津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王辉;杨心愿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261号之一申请人:王辉,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宁津县保店镇苏振刚村。被执行人:杨心愿,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宁津县张大庄乡铁马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辉与被申请人杨心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杨心愿名下的位于宁津县世纪华府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房屋(房权证鲁宁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允许买卖、抵押、过户等。期限为三年,自20**年*月*日始至20**年*月*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李智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郑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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