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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丽梅、王虹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7503执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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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7503执186号
  • 案件名称

    崔丽梅、王虹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崔丽梅;王虹柳;王洪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7503执186号申请执行人:崔丽梅,女,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安图县。被执行人:王虹柳,女,1978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安图县。被执行人:王洪波,女,1974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安图县。本院在执行崔丽梅与王虹柳、王洪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吉7503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丽梅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虹柳、王洪波立即给付申请人欠款10000.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8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于2021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王洪波、王虹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等信息进行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洪波、王虹柳的银行账户和微信账户,执行到位1200.00元,该款已转付至申请人崔丽梅账户。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15日调查,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也没有可供执行的保险金。被执行人王洪波、王虹柳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2021年9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刘志敏审判员  鲁 伟审判员  台益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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