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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肖荃、李炳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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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787号
  • 案件名称

    王肖荃、李炳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城固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肖荃;李炳辰;吕和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787号 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请执行人吕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的(2021)陕0722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吕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789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5月7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消令等执行文书。因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查明的被执行人开立的银行账户依法采取了冻结措施,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银行账户有存款3587元、李某某银行账户有存款5455元、李某某网络银行有存款769.2元,以上合计9811.2元,该款项已支付于2021年9月23日支付于申请执行人吕某某;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传统查控:经查,申请执行人吕某某在诉讼阶段申请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位于城固县某某路某段某某区对面自某向某门面第X、X两间,该查封系轮候查封,本案无法处置。2021年9月16日被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出具书面承诺书一份(因本院另一执行案件(2021)陕0722执788号申请人亦为吕某某、被执行人为王某某,故合并承诺),承诺在今年给申请人吕某某100万页砖,折抵30万元,2022年上半年给申请人吕某某100万页砖,折抵30万元,2022年下半年给申请人100万页砖,折抵30万元,如果被执行人资产能变现,就以直接给申请人付成钱,最迟2023年给申请人吕某某全部还清。经与申请人吕某某谈话,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方案。因双方约期较长,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2执787号案件的执行。未执行部分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蒋龙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成岗                           书  记  员   冯  鹤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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