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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某某资源某某会保障局、铜川某某某亭休某某乐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204执8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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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890号
  • 案件名称

    铜川市某某资源某某会保障局、铜川某某某亭休某某乐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铜川市某某资源某某会保障局;铜川某某某亭休某某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行政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204执890号铜川市某某资源某某会保障局、铜川某某某亭休某某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铜川市某某资源某某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铜川某某某亭休某某乐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04行审26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铜川市某某资源某某会保障局于2021年06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铜川某某某亭休某某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铜川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支付支付案件款1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25元。2021年08月31日被执行人铜川某某某亭休某某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超向本院主动缴纳案件款15000元,申请执行人铜川市某某资源某某会保障局于2021年09月09日办理了相关的领款手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申请执行费125元由被执行人铜川某某某亭休某某乐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如下:本院(2021)陕0204执89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09月09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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