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黄惠仪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784民初4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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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84民初4407号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黄惠仪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鹤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黄惠仪案件缘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84民初4407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新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49188041R。负责人:陈永恒,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男,该分公司员工。被告:黄惠仪,女,199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与被告黄惠仪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荣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颖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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