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子庄、段小计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316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581民初3164号案件名称
朱子庄、段小计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朱子庄;段小计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3164号原告:朱某,高平市人。 被告:段某,泽州县人。 原告朱某与被告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原告朱某于2021年9月23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李麦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侯彦菲书记员 李玲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苏秀丽与陈胜君、周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民终1242号 下一篇 王国金、衡阳市恒远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7执6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