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金、衡阳市恒远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7执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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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执641号案件名称
王国金、衡阳市恒远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国金;衡阳市恒远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7执641号申请执行人:王国金,男,满族,衡阳市珠晖区。委托代理人:全瑞平,雁峰区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衡阳市恒远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法定代表人:张潮生,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王国金与被执行人衡阳市恒远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407民初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衡阳市恒远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国金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我院于2021年9月7日通知双方到庭进行调解,被执行人衡阳市恒远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张潮生、刘豪个人各出资15000元,合计30000元偿还给申请人,并口头承诺在2021年年底收回外债后会全部履行调解书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衡阳市恒远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均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本院将对被执行人衡阳市恒远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潮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截止2021年9月13日,被执行人尚需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90000元、利息120000元、受理费3192元、执行费5048元,合计31824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衡阳市恒远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建明审判员 杨国志审判员 罗年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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